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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了么取消订单欺诈案

来源:驰坚    发布时间:2019/6/3  点击数:1098
两大争议焦点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两大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关于饿了么提供服务内容的问题。


饿了么称,其在案涉订单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不包含配送服务。


争议焦点二:关于饿了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


饿了么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给出了详尽分析:


(1)关于争议焦点一的分析:


第三人真功夫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2018年7月27日到2019年3月4日期间,双方约定配送方式为由被告提供蜂鸟全城送服务。


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短信记录显示,案涉订单由“骑手饿了么配送员”进行配送,被告认可该短信由其发送,亦认可案涉订单的门店采用蜂鸟全城送的方式。


在被告饿了么未提供有效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为案涉订单配送服务提供者应为被告饿了么。


所以,饿了么提供的服务应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其应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体到本案,被告应保证交易平台正常运行,应将原告的订单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给第三人并及时告知原告订单的进展情况;


另一方面,作为配送服务提供者,其应将案涉订单餐品及时送达原告指定地点。


(2)对于争议焦点二的分析:


一方面,饿了么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其提供服务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其采用网络方式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具体到本案,包括向原告如实提供案涉订单的配送信息,但案涉订单详情页所显示的配送服务提供者为商家即第三人,并不符合真实情况。


另一方面,饿了么作为配送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服务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本案中,虽然饿了么无法进行配送的具体原因由于其否认由其提供配送服务而无从知晓,但该经营模式客观上存在配送服务在履行上具有不确定性的情况。


对于原告周先生而言,其订单可能因配送原因被取消的情形应属影响其决定是否选择购买该项服务的重要因素。


因此,饿了么应将其提供配送服务在履行上存在的不确定性情况如实告知原告,而饿了么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相关信息事先告知原告,应属故意隐瞒影响交易的重要信息的行为。


综上,被告饿了么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存在提供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作为配送服务提供者存在隐瞒可能影响交易的重要信息的行为,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对原告要求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之后,饿了么是否会上诉?5月15日,聚投诉向饿了么询问此事。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应。






数据显示:饿了么超时不送、取消订单问题频发
截至5月15日,聚投诉平台累计受理消费者对饿了么的有效投诉共557件,仅73件获解决,投诉解决率为13.1%。








其中,饿了么涉及订单超时不送达,被取消订单问题的投诉共计114件,仅17件获得解决,解决率仅14.9%。


作为阿里巴巴旗下生活服务电商平台,饿了么对聚投诉转达的相关投诉鲜有回应,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大“重灾区”。


如问题未获及时、合理解决,消费者可进一步向12315投诉或向互联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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