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怎么办? |
来源:驰坚 发布时间:2016/1/14 点击数:1018 |
2008年8月,张某(男)与赵某(女)通过微信聊天结识,同年9月两人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晓辉(化名)。2014年8月23日,其子同小伙伴池塘边玩耍,不慎跌入而溺亡,之后张某之妻赵某因为无法承受丧子之痛,过度悲伤,精神出现不正常。后经法医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之后,张某对赵某的感情骤然转变,经常性打骂赵某。2015年3月18日,赵某的姐姐赵娜(化名)以张某虐待张某,对赵某的治疗持消极态度,且不断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等为由,要求作为赵某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赵某的姐姐是可以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赵某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其丈夫张某不但对其实施暴力、虐待等,还对其治疗持消极态度,且不断转移夫妻共有财产,该行为已严重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赵某的姐姐可以先行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后,再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赵某提起离婚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夫妻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无法自己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有必要为其提供保护的途径。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讲,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所以,其他监护资格的人员,应应当现行申请变更监护权,而后可以依照民事诉讼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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