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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来源:驰坚    发布时间:2016/1/9  点击数:1024
       在日常生活中,有不少人会遇到些诈骗的情形,电信诈骗、信用卡诈骗、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保险诈骗等等。本文结合合同诈骗犯罪的案例解读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构成合同诈骗罪必定构成诈骗罪,但构成诈骗罪未必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简单的说,诈骗分为“诈”即假装,“骗”即欺蒙。通常情况下,诈骗罪分为两种行为方式,一是虚构事实,骗取数额较大财物;二是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财物。具体到合同诈骗犯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4年下半年,王某某认识了卢某某,得知被害人卢某某想要承包米泉沙沟煤矿经营,但缺少承包资质。被告人黄某某隐瞒其无权代表某建设工程公司骗取卢某某的信任,私自将自己持有的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证等相关资质的复印件交由卢某某供其承包煤矿,并私刻了该公司的公章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私章。2015222日被告人黄某某冒用该建设工程公司的名义与卢某某签订了《煤矿托管挂靠协议》,约定:该建设工程公司委托卢某某托管某某煤矿三年,每年上交项目管理费150万元。同年313日卢某某用被告人黄某某事先已盖了私刻的公章及法人私章的合同与某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某某煤矿托管合同》,被告人黄某某于同年414日骗取被害人卢某某支付的管理费20万元。后案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
    上文案例是合同诈骗犯罪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目前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行为方式,是利用伪造的信用卡私下质押担保骗取他人财物。这种情形,按照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应按照合同诈骗罪来处理。什么是合同诈骗罪?其概念及犯罪构成有哪些?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开篇提到过,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因为合同是当今社会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利用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会使得人们对合同这种手段失去信赖,从而侵犯了市场秩序。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本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2)主观要件: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客体要件: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财产所有权。
 (4)客观要件: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具体表现为: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该种类型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之一。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使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即被蒙骗,而与之签订合同,进而骗取对方数额较大财物的,上述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形。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票据包括本票、汇票、支票,产权证明一般认为是财产所有权证明,即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但现在出现以伪造或变造的信用卡做担保,这种情形不宜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为本罪为宜。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该种情形俗称“钓鱼”即以先前的小额合同履行,给对方当事人制造合同履行能力的假象,骗取对方的信任,进而在对方陷入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与之签订合同,进而骗取对方财物。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的,骗取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即可成立本罪。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数额较大一般在2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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