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类种植收购合同(BF——2006——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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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驰坚 发布时间:2019/12/1 点击数:1728 | |||||||||||||||||||||||||||||||||||||||||||||||||||||||||||||||||||||
豆类种植收购合同(BF——2006——0122) 合同编号:
收购方(甲方): 种植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豆类种植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基本情况:
第二条 质量要求:豆子应达到国家相应标准,且无破损豆、霉烂豆、虫豆、异色豆,杂质不得超 过%,水分含量应在%以内,超出部分按比例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不成熟豆在%以内;。 甲方□是□否提供豆种及一次性封闭除草农药,价格为元/亩,合计:元,价款□乙方于年月日前一次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第四条甲方负责提供无偿技术指导培训。乙方应按照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指导方法进行豆类种植,并确保豆子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五条交(提)货及验收方式:;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第六条双方凭收购凭证现金结算,期限为。 双方约定保护价的,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的,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交付的豆子不符合约定要求或掺入其他品种的,甲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在验收时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故意不交付豆子或擅自将豆子出售给他人的,应按照每亩 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甲方提供的豆种、技术指导或提出的种植要求存在差误等问题的,或未按照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豆子的,应按照每亩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5、一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 第八条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九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至年 月日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收购方(签章): 种植方(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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