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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主动提出要求,是否构成强奸罪?

来源:驰坚    发布时间:2019/6/11  点击数:1496


一女子陈某酒量很差。


某日,陈某和单位的三位男同事一起聚餐喝酒,最后陈某和其中两个男同事都喝醉了,只有一个男同事由于酒精过敏,是清醒的。


聚餐结束后,大家就商量决定,让他开车送女同事陈某回家。男同事就把她扶上了车,开车送其回家。


结果在车上,陈某开始脱自己的衣服,要求和男同事发生性关系。由于男同事和陈某平时并不熟,也知道她是喝醉了,于是没有同意,继续开车。


但是,陈某仍然反复要求和男同事发生关系,并脱掉了自己的衣服,男同事最后把车停下,和她在车内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天,陈某觉得自己身体状态异常,就问了这个男同事。男同事如实向其说明了当时的情况,但陈某觉得自己之前喝断片了,不相信,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称对方在自己醉酒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强奸了自己。


实务中遇到强奸疑难案件,首先要判断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但是,在这起案件中,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主动向犯罪嫌疑人要求发生关系,但在事后恢复清醒又称违背了自己的意志,该如何认定呢?


有两点需要重点注意:


强奸案件,不能完全用被害人事后的意志去推断她行为时的真实意志。


实务中,有很多强奸案件, 被害人在发生性关系时处于半推半就或者默许的情况,但在事后反悔,向公安机关报案。这种情况,就必须与被害人遭受强奸时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情况相互区分,不能就此认定发生性行为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


假如本案中被害人醉酒后,完全失去意识处于昏睡状态,那么毋庸置疑,这就属于实务中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的“捡尸”型强奸行为。


2014年在武汉,曾发生过一起较为典型的“捡尸强奸案”:

在武汉某酒吧内,几名男性趁一名外籍女性喝醉酒不省人事将其带出酒吧并轮流发生性关系,事后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当时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几名被告人犯强奸罪,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拒绝、反抗,系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其中一名辩护人甚至提出不能排除被害人系自愿与其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

此案历经两审,以下是法院审理查明的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

“2014武汉捡尸强奸案”



但在本文的案例中,被害人还有脱衣服,向犯罪嫌疑人反复提出要求的行为,那么,要准确认定被害人当时的主观意志,就不能仅仅依据被害人的笔录,而要结合其近期生活状态、饮酒历史等情况综合进行分析。


不能一句“被害人喝醉了”,就完全推定发生性行为是违背了其当时的意志。

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性自主权被侵害是否明知,且积极追求。


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并没有主动利用对方的醉酒状态与之发生关系,反而开始是反对的,最后还是由于被害人反复提出要求才发生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则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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